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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专利申请的特殊程序是什么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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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专利申请的特殊程序是什么?是美国专利申请人关心的话题,小编整理了有关内容,分享给大家。

操作方法

(01)向美国申请专利有三种途径:1、直接向美国申请专利(需要在中国专利局预先做保密审查,保密审查通过后,即可直接向美国申请专利);2、通过巴黎公约向美国申请专利(在优先权日起 12个月之内);3、通过 PCT专利合作条约向美国申请专利(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)。

美国专利申请的特殊程序是什么?

(02)美国专利申请中的特殊程序针对申请人为“小实体”的费用减缓程序。美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人为下述三类主体或情形时,可以享受包括申请费在内的多项费用 50%的减免,中国的申请人如果符合下述条件之一,即可以通过声明的方式获得费用减缓的权利,以便于减轻申请费用的负担。⑴个人;⑵小企业(企业人数少于 500人);⑶高校或研究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。

美国专利申请的特殊程序是什么? 第2张

(03)美国专利申请中的特殊程序信息披露程序(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,简称IDS)。简单来说,就是申请专利一方(包括发明人、受让人、代理人等)有与发明的可专利性相关的技术资料(包括专利和文献数据、检索报告、审查意见等)要告知美国专利局。作为中国的申请人,如果其在中国的申请案做了检索或者收到了中国专利局的审查意见,则有义务将该文件及时提交美国商标专利局。针对这项程序,中国的申请人往往会有一些顾虑,担心所提供的信息对于美国专利申请案构成不利的影响,甚至会可能作为审查员核驳的依据。针对该问题,首先,从美国的专利制度考虑,此类可专利性相关的技术资料是必须提供的,否则,将可能面临专利的有效性被质疑,专利可能会被视为无法执行,美国代理可能因此丧失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继续代理工作的权利,在诉讼期间将会增加大量的成本,或是得到的是一项较弱的专利。其次,申请人在提供相关资料时,申请人有依照规定将与可专利性相关的资料揭露给美国,但声明并不承认该资料是公知技术,这样,审查员就不能直接以该披露的信息作为核驳的依据。

美国专利申请的特殊程序是什么? 第3张

(04)美国专利申请中的特殊程序继续审查程序(Request for Continued Examination,简称RCE)。该程序有点类似于中国的专利申请驳回后申请复审程序,依据美国的专利法,延续审查案通常会在申请人收到最终核驳后的 6个月内提出,提出延续审查案的目的是为了延续审查。但需要注意的是,外观专利申请以及 1995年 6月 8日前申请的发明专利申请案或是植物专利申请案并不能利用 RCE的程序,请求继续审查。另外,RCE的一项好处是对于申请人在继续审查中所加入的请求项,即使超过 20项,美国专利局也不多收费用。

美国专利申请的特殊程序是什么? 第4张

(05)美国专利申请中的特殊程序分割申请程序(Divisional Application)。该程序类似于中国专利单一性的问题,美国的分割申请程 序是审查员依据美国专利法(35USC)121、美国专利法实施细则(37CFR)1。142以及审查指南(MPEP)802。02规定:当一件申请中包含两个或多个的独立 (independent)和 、或不同(distinct)的发明时,所发出“限制”要求,要求申请人选择其中一个发明继续审查。对于中国申请人来说,在美国申请专利时,应根据美国专利法的要求撰写申请文件,避免审查员发出“限制”要求,由于美国专利法对“限制”的要求比较严格,难免会遇到审查员发出“限制”要求,此时申请人应采用正确的方式进行回复,尤其注意即使在不认同审查员意见的情况下,在争辩的同时也必须作出临时的权项选择,避免权利的不必要丧失。

美国专利申请的特殊程序是什么? 第5张

(06)美国专利申请中的特殊程序专利审查高速公路程序(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,PPH)。由于美国专利审查程序和制度较为复杂,审查授权的周期较长,因此,目前包括美国在内的多国知识产权局开始逐步试运行 PPH程序。该程序简言之,就是一国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知识产权局之间签署的一个协定,当首次申请局 (Office of First Filing,OFF)就某件申请的权利要求作出可获准或可授权决定时,申请人可就相应申请向二次申请局 (Office of Sencond Filing,OSF)提出加速审查请求,OSF则可利用 OFF的检索与审查结果。

美国专利申请的特殊程序是什么? 第6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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